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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平高科:关于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公告

2025-06-05八卦 阅读 1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隆平高科”)拟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现金支付的方式购买新余农银隆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余农银”)持有的隆平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平发展”)7.14%的股份(对应71,444,112股股份)。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上述交易事项将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上市公司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的自查报告进行了核查,具体如下:

  本次交易的自查期间为隆平高科披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提示性公告日前六个月至《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披露前一日。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出具的《关于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的自查报告》等文件,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序号 姓名 关联关系 证券账户号 交易性质 累计交易数量(股) 截止2023年7月31日股票余额(股)

  1 杨自新 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的父亲 0059574081 卖出 800 0

  4 尹淑英 中信农业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员工刘洋的母亲 0102482035 买入 6,500 0

  “1、上述股票交易行为系本人基于对股票二级市场的独立判断而进行的个人投资,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任何关联。

  2、本人在上述期间买卖隆平高科股票时并未获知隆平高科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任何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刘洋及许智就其近亲属在自查期间买卖隆平高科股票事项出具了说明:“本人近亲属在自查期间买卖隆平高科股票的行为系基于对股票二级市场的独立判断而进行的个人投资,其买卖隆平高科股票时,本人近亲属未曾知晓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信息,亦不存在本人向近亲属告知内幕信息的情形。本人近亲属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3H 1、持仓方向:卖出/买入/基金申购/基金赎回;2、持仓变化: (1)累计买入:7,477,324股 (2)累计卖出:6,475,564股(3)基金申购:73,300股 (4)基金赎回:23,800股 3、自查期末持股情况:1,820,322股

  “本公司买卖隆平高科股票基于上市公司已公开披露的信息以及自身对证券市场、行业发展趋势和隆平高科股票投资价值的分析和判断,出于合理安排和资金需求筹划而进行,从未知悉、探知、获取或利用任何有关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也从未有任何人员向本公司泄漏相关信息或建议本公司买卖隆平高科股票。本公司已经制定并执行信息隔离管理制度,在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之间设置了隔离墙,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等规定。本公司的股票交易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任何关系,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

  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698 累计卖出6,890,000股; 自查期末持有股份数为16,111,458.00股

  “2022年2月14日、2022年3月2日,本公司分别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公告了《关于公司〈长期服务计划之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同意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的第一个锁定期于2023年6月17日届满,解锁股份数量为6,900,437股,占员工持股计划的30%,占公司总股本的0.52%。根据公司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届满后择机出售。

  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上述股票交易行为系依据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规定实施的,为独立的交易行为,有关员工持股计划及锁定期届满相关情况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隆平高科股票的情形。”

  除上述情况外,在自查期间,上述纳入本次交易核查范围的相关主体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单》、核查范围内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存在买卖情形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出具的说明与承诺,在前述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说明及承诺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该等主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单》、核查范围内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存在买卖情形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出具的说明与承诺,在前述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说明及承诺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该等主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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